刘武周(隋末军阀)
人物经历
早年经历
刘武周出生于豪富之家。年轻时骁勇善射,喜结交豪侠,他的兄长刘山伯便经常告诫他:“你不择友而交,最终会毁灭我们整个家族的。”并责骂羞辱他。刘武周因此离家前往洛阳,投奔隋太仆杨义臣。
大业年间(612年~614年),隋炀帝曾三次进攻高丽,刘武周应募东征,因军功被提拔为建节校尉。东征师还,刘武周返归马邑,担任鹰扬府校尉。
自称太守
公元617年(大业十三年),刘武周趁隋末天下大乱之机,杀死马邑太守王仁恭,开仓赈贫,驰檄境内,得兵万余人,自称太守。为了立稳脚跟,他派遣使者依附于突厥。隋雁门郡丞陈孝意、虎贲将王智辩合兵征讨刘武周,将他围困于桑乾镇( 今山西山阴南)。刘武周援引突厥骑兵共击隋军,王智辩兵败被杀,陈孝意奔还雁门,被部下所杀,献城于武周。刘武周趁势袭破楼烦郡,进取汾阳宫。为了取得突厥进一步的扶持,刘武周将俘获的隋汾阳宫宫女献给突厥,突厥始毕可汗以战马赠与他。刘武周于是兵威益振,攻陷定襄,又回军马邑。突厥为了扶植地方割据势力,册封刘武周为“定杨可汗”,送他“狼头纛”。
割据称帝
刘武周自称皇帝,改元天兴,之后,引兵围攻雁门,围城百余日。陈孝意悉力拒守,粮尽援绝,其部下张伦暗杀陈孝意,举城投降刘武周。时易州叛军领袖宋金刚,原与魏刀儿联合,因被窦建德打败,引4000余众投奔刘武周,更壮大了其声势。刘武周素闻宋金刚善于用兵,得之甚喜,封宋金刚为宋王,委以军事,并分一半家产给他。宋金刚休去原妻,聘刘武周的妹妹为妻。
公元619年(唐武德二年)三月,刘武周接受宋金刚“入图晋阳(今山西太原),南向以争天下”的建议,率兵2万南侵并州(治所晋阳),四月,联合突厥,驻扎黄蛇岭(今山西榆次北),兵锋甚盛。并州总管、齐王李元吉派车骑将军张达率步卒抵御,至则覆没。刘武周于是袭破榆次(今山西榆次)。五月,刘武周攻陷平遥。六月,占领介州(今山西介休)。唐高祖派遣太常少卿李仲文为行营总管,与左卫大将军姜宝谊率兵救援并州,被刘武周的将领黄子英击败于雀鼠谷(在今山西介休境)。唐高祖又派右仆射裴寂为晋州道(今山西临汾)行军总管,督军抗击刘武周。八月,裴寂至介休,宋金刚据城拒之,双方战于索原度(在介休介山下),唐军全军溃败,裴寂只身逃回晋州。刘武周势如破竹,进逼晋阳;李元吉连夜携其妻妾弃州奔还长安。刘武周又攻占了李唐的发祥地晋阳。十月,刘武周又派遣宋金刚南下攻陷晋州,进逼绛州(今山西新绛),占据龙门(今山西河津),攻占浍州(今山西翼城)。与此同时,夏县吕崇茂自号魏王,与刘武周相呼应;隋朝旧将王行本据蒲坂(今山西永济北),与宋金刚相联合。至此,山西大部尽归刘武周统辖,唐在黄河东岸只剩晋西南一隅之地,关中受到极大震动,甚至唐高祖都惊慌失措,颁发了“贼势如此,难与争锋,宜弃大河以东谨守关西而已”的手敕。
兵败身死
同年十一月,唐高祖命秦王李世民率军征讨刘武周,屯于柏壁,两军相持很久。高祖又命永安王李孝基、陕州总管于筠、工部尚书独孤怀恩、内史侍郎唐俭进取夏县,也不能取胜,囤军于城南。后又被刘武周部将吕崇茂与尉迟敬德部袭破孝基营,各路兵马都已陷没。敬德回军浍州,李世民于他约战于美良川,将其击败。尉迟敬德和寻相又在蒲州救援王行本,又被李世民击败。而武周在浩州进攻李仲文,也每战皆败,士气大跌。李世民又在雀鼠谷击败宋金刚,斩杀俘掳数万人,获辎重千余辆。一直将宋金刚逼得轻骑遁走。其骁将尉迟敬德、寻相、张万岁收其精兵,举介州及永安投降了李世民。武周于是甚为恐惧,率五百骑弃并州向北逃窜,自乾烛谷逃亡突厥。而宋金刚却还想收拢他溃散的军马来抵抗官军,最终因无人响应,只得带百余骑也逃往突厥。李世民又进军并州,尽收故地。后宋金刚背弃突厥想要逃回上谷,被追赶的骑兵擒获,而被腰斩。
公元620年(唐武德三年),武周因想要图谋逃回马邑,事情泄露,被突厥杀死
轶事典故
传说刘武周的父亲刘匡有一天夜里和妻子赵氏坐于庭中,忽然看见一个物体,形状犹如雄鸡,其身上的流光把整个地面都给照亮了,飞入赵氏怀中,武周母赵氏赶紧起来抖动衣服却什么也没发现,之后不久便有了身孕,生下刘武周。
历史评价
家族成员
- 父亲:刘匡
- 母亲:赵氏
- 妻子:沮皇后
北京房山区霞云岭村的刘姓大户,都自认为是刘武周的后裔。
墓地坟茔
刘武周被害后,他的旧部下把他埋葬在今霞云岭村东面的西山脚下。此地依山面水,通风向阳,而且地势平缓,树木较为葱郁。刘武周的坟墓,是一座人工浆砌的地下石穴。在硕大的拱形棺室顶上,是用一色的青砖磨缝立叉。坟茔的前边,还有近丈高的石碑数座,上面镌刻着刘武周的身世履历及生平业绩,以供后人瞻仰纪念。
后在1967年修建京原公路时,为开辟路基,已把坟茔破坏。好几块石碑,不是被埋,就是散失在民间作为他用。不但刘武周的存棺石穴已难于找到准确的位置,就是残存的石碑,字迹也已经模糊不清,难以辨认。但是,刘武周的坟茔所在地,仍然叫“石碑”。
史籍记载
- 《新唐书卷八十六·列传第十一》